来源:丽姐说法
案号
(2020)京02民终10760号(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
一审诉讼请求
甲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甲男支付2018年8月至2020年5月抚养费154000元及违约金(按每日100元,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甲男自2020年6月起每月向甲女支付抚养费7000元至甲女满18周岁止;3.诉讼费用由甲男负担。
一审认定事实
乙女与甲男于2014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5月3日生育一女甲女。2018年8月起,乙女携甲女离家居住。
2019年5月10日,乙女与甲男经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孩子甲女抚养权归女方乙女所有,自2018年8月(含当月)起男方甲男支付给孩子甲女抚养费7000元/月,其中自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的抚养费(共计7万元整)于办完离婚手续后一周之内一次性全额汇入女方乙女指定账户,此后费用每月5日前汇入女方乙女指定账户。在不影响孩子安全、学习及生活的前提下,经女方乙女同意男方甲男可探望孩子;三、财产约定1、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纠纷2、男方甲男退还女方乙女陪嫁款人民币50万元,于办离婚手续当天一次性全额汇入女方乙女指定账户;四、共同债权债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五、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男女双方均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违约方须每日向对方支付人民币100元作为补偿费用,直至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款之日止。若违约,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六、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甲女现年3周岁,一直随乙女居住。因甲男未按约给付抚养费,故甲女诉至一审法院。
另查明:甲男现系某公司员工,依据其提交的工资收入银行交易流水显示,甲男在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期间,薪资收入为13819.14元至23444.92元不等,收入水平整体呈上涨趋势。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可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经庭审查明,乙女与甲男离婚协议对甲女的抚养费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约定,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甲男关于离婚协议系被胁迫所签的辩称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现甲女要求甲男支付约定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因支付抚养费系法定义务,甲女要求甲男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甲男要求减少支付抚养费的抗辩意见,鉴于离婚协议系当事人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事项整体处理而自愿达成,根据甲男离婚前后收入情况,其也具备相应的负担能力,且自甲男离婚至今间隔时间尚短,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收入水平、生活状况、负担能力等已发生重大改变,故对于甲男的上述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甲男所称乙女拒绝其探望孩子一节,其可另案主张权利。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甲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甲女自二Ο一八年八月起至二Ο二Ο年五月止的抚养费共计154000元;二、甲男于二Ο二Ο年六月起每月向甲女支付抚养费7000元,至甲女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甲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及答辩
甲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查清事实重新审核抚养费支付方案;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于2019年5月10日支付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乙女人民币50万元,此笔费用通过借贷凑齐,上诉人近两年一直在还债,目前没有存款,无车无房。一审法院并未查清上诉人近两年资金状况,上诉人以目前的经济能力确实无力承担判决结果。孩子从出生到2018年7月都是由上诉人的母亲照顾,2018年8月后是由女方照顾,之后上诉人要求见孩子女方也是拒绝的。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探望孩子未予明确,上诉人要求每个星期探望孩子三至四次。
甲女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甲女之父母甲男与乙女经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就甲男应当向甲女支付的抚养费金额进行了约定。双方对于抚养费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现甲男上诉称其系被胁迫而签订协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另外,甲男以一审判决认定其薪资情况不正确为由,主张一审法院判令其支付的抚养费过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一审法院结合甲男提交的工资收入银行流水等证据,对于甲女依据协议约定主张的抚养费金额予以支持,处理正确。
甲男未能举证证明其负担能力、收入状况发生变化致使不能承担抚养费用,故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甲男主张的探望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如甲男与乙女经协商后仍未能就子女探望的方式达成协议,甲男有权另行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本院对于甲男关于探望甲女的上诉主张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甲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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