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宋雪萍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已为宁波森海公司处理过数十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18年年初宋雪萍律师又代理原告森海公司前往福建泉州市南安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福建投资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壹佰叁拾余万元。
案情:原、被告双方签订《木屋承建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建造7栋木屋别墅,工程总造价约叁佰万元。最终造价以实际测量面积支付(木屋面积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阳台、走廊、楼梯、房檐等按木屋价格的60%计结算)。合同并就付款方式、违约金支付等条款也进行了明确约定。工程竣工后被告先后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约壹佰叁拾余万元。

(欠款计算)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即已完工工程项目房屋面积,原告申请由法院委托泉州市房地产测绘队出具的编号分别为泉房测(2018)鉴字第006号、泉房测(2018)鉴字第007号的两份《房产测绘司法鉴定报告书》对实际测量面积进行司法鉴定。但原告代理律师宋雪萍认为,司法鉴定报告书所做的《造价结果》计算错误,与事实不符,不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原告与被告2016年9月8日签订的《木屋城建合同》约定:“木屋型号分别为QJTY01、QJTYO2、QJTY03,单栋面积分别为117.5平方米、139.5平方米、170平方米,单价2800元/平方米,合同总造价暂定为1195600元”。“最终造价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木屋面积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阳台、走廊、楼梯、房檐等按木屋价格的60%计结算)”。
宋雪萍律师认为:1、从双方签订合同时真实意思表示来看,合同签订时原被告双方已将各个型号的木屋单栋面积(包含一楼、二楼全部施工面积)进行确认,进而对合同暂定总造价1195600元进行确认。双方此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木屋总面积的计算包括木屋一楼和二楼全部施工面积,并非一层占地面积。2、合同约定“最终造价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也就是说木屋最终造价应当以木屋实际测量的全部施工面积为准。其中,“木屋面积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这里的“实际占地面积”指的是木头长度的全部面积,主要是用来计算木屋结构中包含木头出头部分的面积,并非木屋的占地面积。


(工程建筑实景)
后原告代理律师与案件承办法官对上述辩论意见多次进行沟通,最终案件也在法院法官的多次反复沟通下,原被告双方同意对案件进行调解处理达成一致在原告适当降低起诉金额的基础上,由被告支付原告所欠工程余款,双方最终化干戈为玉帛,案件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