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
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
陈先生与王女士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兵。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 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版权声明】: 本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