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子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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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不起诉的前提是准确界定企业犯罪

发布者:林子淇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531人看过


近年来国家日益注重企业合规问题,刑事合规也越来越为国家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所重视。


中国的刑事合规是一直在探索中进步的,我去年写《从公安的双重权力看行刑交叉与企业合规》的时候,国内还没有合规不起诉制度,但是目前已经在试点了。2020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透露,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改革试点今年将扩大范围,拟扩至10个省份约上百家检察院。这对于企业发展而言很明显是个利好消息,国家出台这个政策,主要也是出于维护企业和经济稳定发展的考虑。


既然主要是出于维护企业稳定发展的考虑,那么有一点就是非常值得注意的,那就是至少从刑事合规的目的和现状来看,合规不起诉主要把目光集中于“企业犯罪”,因此这个制度对于企业内的自然人共同犯罪,是不会有较大影响的。


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人都知道,目前在经济刑案的实践中,就一个案件是企业犯罪还是企业内的自然人共同犯罪,控辩双方是经常存在较大争议的。原因是如果一个案件是企业犯罪,本身就只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判处刑罚,换言之,非主管人员和参与程度较低的人员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


假设现在合规不起诉试点地区发生了一个案件,控方想要入罪,称其是企业内的自然人共同犯罪;而辩方想要出罪,认为这是企业犯罪,可以通过合规不起诉的方式去处理。那么案件是否属于企业犯罪就属于一个很关键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被认定为企业犯罪的案件本身就是相对比较少的。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的占比不会超过5%,而企业犯罪是单位犯罪的下位概念,因此企业犯罪案件的总数相对而言会更少,以“企业犯罪案件相对较少”的情况与我们所知的现在很多企业都被全公司都被带走的情况相对比,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大部分的涉及到企业的刑事案件,都会被认定为涉企型自然人共同犯罪案件。这说明某个刑案一旦被认定为涉企型自然人共同犯罪案件,与其相关的人就享受不到合规不起诉的福利或“救赎”了。


因此,合规不起诉的福利或“救赎”,在事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以后,只有极少的人能获得。


2021年2月下旬,谢鹏程在《检察日报》举办的企业合规制度“三人谈”节目中就解释过:目前企业合规试点改革的案件范围仍然很窄,主要是限于构成犯罪但依法可以不追究责任的企业和企业管理人员。因此,“打工人”的刑事风险依然很大。


有位家属曾经问过我一个问题:都是一群人一起做一件事,为什么相对而言单位犯罪要轻而共同犯罪要重?我说:“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单位犯罪的话,本身这个单位还是合法的,只是决策者和部分人员因为某些原因犯了错,并不是本质上不好,而共同犯罪经常是为了犯罪而去设立一个单位,这个单位只是外壳,是一个工具,是为了犯罪服务的,主观恶性肯定不一样;二是单位犯罪一般来说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实施的,共同犯罪是为了实现个人目的,只是这些人的个人目的经常都是一样的,都是获利而已。”


由上述情况可以看出,虽则很多当事人在涉案之后会辩称案件属于单位犯罪,但就大部分案件而言,非法业务在公司业务中的占比已经能够明显地体现出一起案件是否有被归类为单位犯罪的可能。


一整个公司都被带走的,往往是整个公司都只从事一两种业务,而那一两种业务,刚好属于或容易被认定为非法业务,譬如收藏品鉴定及拍卖,担任网络赌博代理,带有欺诈性质的网贷等等。这种情况,当事人一旦涉案,基本上都会被归类为涉企型共同犯罪。


另外,实践中经常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就是一个企业存续的时间相对较长,在不同的时期从事不同的业务或者在不同的时期从事的主要业务和次要业务有区别,这种情况,对于案件属于企业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是很需要慎重考量的。必须要从以下方面去进行综合评判:一是企业存续的时间;二是从事合法业务的时长(包括起始时间和终结时间)和非法业务的时长(包括起始时间和终结时间);三是如果人员的职责有具体区分,从事合法业务的人数和非法业务的人数分别是多少;四是如果同一时间段同时存在合法业务和非法业务且人员的职责是没有严格区分的,各人员从事合法业务的总时长和非法业务的总时长分别是多少;五是公司的收入来源中,合法业务收入和非法业务收入的占比分别是多少;六是各人员有没有因为非法业务而直接获利,等等。


由于对并非一开始就从事非法业务的企业来说,其企业人员实施的行为要能够被论证为“企业犯罪”才可争取合规不起诉。因此,在通过对其他方面的论证很难达到无罪辩护效果的前提下,对于辩方来说,论证事件属于企业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如果要论证事件属于企业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案发之后再收集证据、进行论证,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对于涉案风险本身就比较大的企业来说,企业本身就已经建立了刑事合规体系或者企业至少在案发前已经采用了部分刑事合规措施,否则有可能“企业犯罪”这个前提就已经达不到了,更不会有后续的合规不起诉。


综上,目前来说,刑事合规虽然兼具了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的功用,但总体而言,有没有事后补救的机会,往往在于有无事前预防的行为或者态度。因此,就刑事合规而言,对风险的事前预防依然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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