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子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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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犯罪出罪的阶段性特征

发布者:林子淇律师|时间:2020年08月31日|分类:刑事辩护 |205人看过


近期代理了不少互联网犯罪案件,其中有个案件,当事人被拘留时的罪名是诈骗罪,呈捕时的罪名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批捕时罪名变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就变换罪名的问题,某位同行跟我说:“在互联网犯罪领域,变更罪名一事确实非常常见,而且就算您把所有其他的罪名都给驳倒了,还有一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要问,问就是我有两三个案件都是批捕时被人家换了这个罪名。”


互联网犯罪领域是典型的批捕前出罪率相对较高,批捕后“出罪难”的领域。


关于被批捕前出罪率相对较高,主要因为当事人被批捕前公安机关确实比较容易多抓人。那种全公司都被带走的,经常性地可能存在一些在侦查期就出罪的,原因也很简单,因为正常的互联网公司,只要不是专门为犯罪而设立的,很可能存在一些本来就没有实际参与犯罪的工作人员。但是牵涉到多人犯罪的,尤其是牵涉到很多个公司的,公安机关在还没抓到人之前要对每个人的行为都进行详细了解,也基本是不可能的。所以比较常规的做法是,先把人全部抓了再说。如果确实不存在问题,37天之内放人就是了,不会有任何责任。(所以从侧面可以看出,在不合规的互联网公司上班风险有多大。因为一旦被刑事拘留,实际上就是留下案底了,很多人问案底还能不能消除,对不起,无法消除。找工作,真的要长点心。)


而被批捕后“出罪难”,同样有其现实原因。


为什么互联网犯罪批捕后“出罪难”?


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五个原因:


一是互联网犯罪本身会有很多物证留存。除了程序出罪之外,刑事辩护里最常见的两种出罪就是“刑法定性出罪”和“证据不足出罪”,实践中,互联网犯罪被”排非“或者由于程序问题而不构成犯罪的情况是很少的,加之物证一般不会不充足,所以大多数互联网犯罪只实际上只能从“定性”出发去争取无罪(极少数“显著轻微”或者有法定出罪情形的除外)。记得我在《“警方可以去调查啊”》这篇写刑事控告的文章里面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有过这样的论述:“互联网诈骗相对一般的诈骗来说其实相对比较容易立案。原因是,很多证据是互联网自动保留下来的,譬如转账记录、譬如聊天记录”。


二是互联网犯罪一般都是共同犯罪。只要从事过某种行为,很可能存在知情的“同案犯”,而同案犯的供述很可能对当事人不利。一个违法/犯罪行为,知道的人越多,对于实施行为的人而言就越不利,这是明显的常识,这一点加上第一点,等于“物证+人证”,人证物证俱在,如果从事过某种行为,当事人是非常难以抗辩说“自己没有从事过”的。


三是互联网犯罪一般来说刑期较短,假设认罪认罚能够获得令人满意的从宽结果,当事人和家属经常性地不会有强硬的出罪立场,也即,他们非常可能在被批捕时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就已经考虑走认罪认罚程序。需要强调的是,以上互联网犯罪不包括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电信诈骗虽然是互联网犯罪,但其本质上仍然属于传统的侵财类犯罪,如果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实际上大部分跟互联网有关的多人犯罪,在”犯罪数额“方面非常容易达到这个数额标准),非常可能被判处较长刑期。


四是互联网犯罪由于涉及面比较广且犯罪嫌疑人较多,属于被重点打击的犯罪。今年下半年我明显地感受到大型互联网犯罪多发,因为我参与辩护的案件基本上犯罪嫌疑人都在100人以上,这与上半年公安机关因为疫情不太抓人的情况存在鲜明对比,不谈其他,打击互联网犯罪是最能够在短期内显示出成绩的。


五是互联网犯罪容易变更罪名及遭遇横向过度公诉。关于互联网犯罪有多容易被变更罪名,先前我有多篇文章论述过,此处不再赘述。而横向过度公诉,就是一连串的违法犯罪行为,可能被拆分成很多个细小的行为,里面每个小行为(手段)都有可能牵连到一个罪名,在公诉机关认为单独提起一个罪名无法保证能够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的前提下,有可能在案件批捕的时候就考虑“暂定”多个罪名,这样的操作不仅会在实体上增加当事人被入罪的可能性,甚至在批捕期就有可能对当事人的心态造成比较大的影响,让当事人认为只有认罪认罚是最好的出路,从而降低公诉的难度。


需要说明的是,互联网犯罪批捕后“出罪难”是相对于其他不涉及互联网的案件来说的,且是针对被批捕后被不起诉或撤案或被判决无罪的总概率来说的。


那么这是否说明,互联网犯罪要等当事人被批捕了才请律师,这样比较划算?这一点不好评说。就我对刑事案件的认知来说,我始终认为,哪个阶段请律师比较“划算”这种事并不真实存在,只是所有不好的事情都一样,早知道好过晚知道。而是否请律师,主要也是看家属对于当事人的自由和安全是否上心,从来不在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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