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子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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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常涉的法律风险

发布者:林子淇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4日|分类:债权债务 |1092人看过


从整个娱乐行业来看,有相当一部分明星的法律风险意识是非常薄弱的,很多明星不会提前预防法律风险,往往事后才后悔。明星亦凡人,本文中,笔者对“明星”这一群体容易遇到的法律风险进行总结,以求让更多人了解明星群体光鲜背后的风险。




一、明星涉毒行为



由于名人大多具有极强的经济实力,一般不会涉嫌以营利为目的而贩卖毒品的行为。另外,相较于普通人吸毒,名人涉毒行为的派生性犯罪如财产性犯罪的违法性犯罪基本不存在。由此根据名人涉毒行为的实际违法或犯罪特点,基本上细化名人涉毒的犯罪类型主要就是吸毒、容留他人吸毒和非法持有毒品这H种违法或犯罪类型。


1.吸毒


2014年因涉毒被拘的明星就有12位之多,大部分的明星都是因为涉嫌吸毒而被拘留,近年来,我国娱乐圈名人吸毒、涉毒案件频发。


对于吸毒行为,尽管目前法律体系认定它不是犯罪行为,而是作为一种违法的越轨行为进行认定,但往往许多涉毒的犯罪行为由其引发和导致,而且许多名人在涉嫌毒品犯罪的同时,本身也就是作为吸毒者的受害人身份而出现。


2.容留他人吸毒


以2014年因涉毒被拘的12位名人作为对象来分析,经过梳理后发现,有约33%的名人是因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而被刑拘。


留他人吸毒,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2014年8月18日晚,成龙之子房祖名,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北京警方带走调查,一同被抓获的还有台湾男艺人柯震东。


娱乐圈一向存在吸毒的亚文化,国外明星很多也有吸食大麻的习惯,通过对犯罪榜样的学习以及吸毒的习惯等原因,聚众性涉毒较为普遍,随之产生的问题就是那些提供场所的涉毒者成就了容留他人吸毒。


3.非法持有毒品


娱乐圈名人非法持有毒品现象也很突出。非法持有毒品,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并且数量较大的行为。这里所言的“非法”,表明行为人持有毒品没有合法的依据。这里所说的“持有”,从本质上来讲,就是对毒品事实上的支配地位。而“数量较大”,依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即为“数量较大”。


2015年2月28日,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歌手尹相杰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获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具体而言,明星之所以会实施非法持有毒品这一犯罪行为,主要还是为了便于个人及他人吸食。在犯罪心理层面上,明星可能出于法律意识的不足,根本没有认识到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的范畴。



二、明星代言行为所涉法律风险



关于明星代言广告,很多人都不陌生。在过去,我国《广告法》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是有缺位的,正是这样的法律空白,使得明星代言的商品欺骗消费者事件不断发生,而明星做广告所得收益与应承担的责任出现了明显的不对等。


明星日常签订演艺经纪合同、广告代言和参加对外商业活动,会形成诸多法律关系,但由于缺乏风险防范意识,经常会遇到法律上的风险,因此明星遭遇侵权事件越来越多。


2015年9月,《广告法》迎来了新的篇章,在旧《广告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名人代言制度,完善了虚假广告的定义,使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被法律所规制,让明星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明星的一言一行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深刻、覆盖面广,那么对他们就应该有特殊的监管。明星拿了高额的代言费,理应是代言产品的“利益共同体”,为产品负责,这也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一种写照。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享受了公众的爱戴,就要更加珍惜这个光环。



三、明星税务法律风险



明星收入高并且收入来源多样已经是几年来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之一,并且引发巨大的争议。由于社会关注度过高,成为无论政策还是业内所针对的最为棘手的问题。明星拿着高价片酬本应该合理合法地履行一个纳税人的基本责任和义务,但很多明星却想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


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明星天价片酬和行业偷税漏税风波,起源于崔永元通过微博连续发布多条图文曝光“阴阳合同”黑幕,称存在演员偷漏税等情况,同时还公布了范冰冰的剧组劳务合同,暗示其涉嫌偷漏税。2018年9月30日,地方税务局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责令范冰冰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还有行政罚款,共计8亿余元。


范冰冰逃税案作为《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实施后税务机关稽查涉税违法行为开出“天价罚单”的第一案,偷逃巨额税款却最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使得本就敏感的娱乐圈高收入话题日嚣尘上。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


范冰冰案的导火索就是针对电影片酬签订了阴阳合同,从而牵扯出一系列偷税漏税行为。“阴阳合同”是指同一业务主体针对同一纳税对象签定的两份薪酬合同,一份可以公之于众的小额“阳”合同,一份无法见光的大额“阴”合同,行为主体根据“阳”合同申报纳税,从而实现逃税的非法目的。换言之,就是纳税人利用不能见光的合同隐瞒真实交易金额,仅就小额收入纳税以达到偷逃税款的非法目的。




四、明星投资法律风险



近年来,明星作为投资主力军,在资本市场非常活跃。黄晓明、赵薇、任泉等明星都是投资界的熟面孔。娱乐圈与资本圈的界限逐渐趋向模糊,大部分明星他们从台前转到幕后,开办传媒公司、介入资本市场,甚至开始经营实业。由于明星这个投资群体的特殊性,也引来更多的关注。相比于其他普通的投资者,明星投资者由于其明星的身份在很多时候能够得到比普通投资者更大的助力。但同时,明星投资也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1.赵薇遭证监会处罚


2016年11月2日,赵薇夫妇成立龙薇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赵薇,注册资金200万元,但并未实缴到位,也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都为零。但就是这样一个空壳公司,在成立一个多月之后,抛出以30.59亿元的总价收购境内市值达100亿元的上市公司万家文化近30%股份的计划。收购方案中,赵薇自有资金6000万元,其余均为借入资金,杠杆比例高达51倍。


2017年4月16日,证监会公布对万家文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龙薇传媒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并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行为造成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引起市场和媒体高度关注,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信心,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决定对黄有龙、赵薇夫妇实施5年证券市场禁入并罚款。


经济学家宋清辉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一些明星法律意识淡薄,使其容易忽视法律责任,这是明星在资本市场频频踩雷的主要原因之一。


2.黄晓明被卷入18亿股票操纵案


8 月10 日,证监会公布了一起罚金高达18 亿元的股票操纵案,被处罚人名叫高勇,号称“民间炒股冠军”。原本是资本市场的一宗案件,却同时引起娱乐圈的惊涛骇浪,让事件扩大化的导火索是因为这起股票操纵案中的自然人账户之一涉及影视明星黄晓明。


一时间,黄晓明被舆论推到风口浪尖,除了对他本人账户被利用操纵股票之外,娱乐圈与资本圈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也被顺手理清,黄晓明企业家、投资人的身份随之被公众认知。


黄晓明直接或间接持股53家公司,早已不是影视明星的身份那么简单。黄晓明发表声明,表示自己并不认识高某,也未参与操纵股票的行为,只是委托路某代为理财,本次事件确实是因自己理财不谨慎所致。中国证监会对此案做出回应:黄晓明未被列为相关案件违法行为人当事人。


虽然,这件案件的风波归于平静,但明星在进入资本市场之前,还是要好好了解资本市场的法律风险的。



本文作者:

林子淇,中山大学刑法学硕士;

多津,中山大学刑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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