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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是否就是公司股东了?

作者:刘伟律师时间:2018年08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31次举报

1.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不代表马上获得股东资格。

股权转让协议一经签订,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种无效情形,且不违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对合同签订方具有约束力。

但是,股权转让协议具有相对性,仅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受让方没有股东资格。


2.名字登记于股东名册,才获得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所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还要把股东名称或姓名记载于股东名册,这时才获得股东资格,可以享有投票权、分红权等股东权利。


3.工商登记是对外公示的效力,没有登记也不代表不是股东。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所以,公司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性和公信力,但不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是国家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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