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刘某于2020年3月入职一家环保科技公司,担任操作员,月平均工资6300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含工伤保险)。2020年10月5日,刘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住院治疗21天。后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九级。
由于公司未缴纳社保,刘某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待遇。同时,公司对刘某的工伤问题长期消极应对。刘某遂于2021年4月19日以“公司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函》,决定解除劳动关系,并委托刘伟律师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
二、律师办案经过
刘伟律师在接受刘某委托后,围绕“未缴社保由公司全额承担工伤待遇”这一核心,开展了以下工作:
1.全面梳理证据:刘律师整理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资流水、住院病历、《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函》及邮寄签收凭证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明确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刘律师据此逐项计算了刘某应得的各项待遇。
3.应对公司缺席: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刘律师协助仲裁庭进行缺席审理,确保申请人的主张得到全面审查。
精准计算金额: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6300元 × 9个月 = 56700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昆明市月平均工资7838.58元 × 3个月 = 23515.7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838.58元 × 13个月 = 101901.5元
停工留薪期待遇:6300元 × 3个月 = 189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67.1元/天 × 40% × 21天 = 564元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申请人主张8250元(依法应为9450元,按主张金额支持)
争取有利裁决:对于护理费、交通费等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的项目,刘律师也提前向当事人说明风险,确保合理预期。
三、裁判结果
仲裁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企业需向当事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合计 190831.2 元,全面支持当事人核心诉求。
四、案例意义
本案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工伤待遇纠纷中的核心价值。在公司拒不配合、缺席庭审的情况下,刘伟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准备和清晰的法律论证,帮助工伤工人获得了几乎全部应得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