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杨某于2021年8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杨某声称其月工资为7000元,公司自2021年8月起长期拖欠或未足额发放工资,直至2023年5月,累计欠薪约12.97万元,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
公司则辩称:杨某实际于2022年1月底就已离职,之后未再提供任何劳动,公司没有义务支付离职后的工资。此前在职期间的工资已基本结清,不存在巨额欠薪。
二、律师办案经过
刘伟律师作为公司的代理律师,围绕“劳动关系何时终止”以及“实际工资标准”两大核心,采取了以下有效辩护策略:
1.锁定劳动关系终止时间:刘律师指出,申请人未能提供2022年2月之后为公司实际工作的有效证据。虽然申请人提交了钉钉群截图、投标授权书等,但这些无法证明其提供了实质劳动。最终仲裁庭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7月10日解除,但2022年3月之后因无劳动事实,不予支持工资。
2.推翻申请人主张的工资标准:杨某主张月薪7000元,但刘律师提交了公司2021年11月的工资表,显示杨某实际月工资为4645元(扣社保后),且杨某此前领取工资时从未提出异议。仲裁庭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月工资应以实际发放的4645元为准。
3.逐一驳斥欠薪金额:刘律师通过银行流水证明,公司已支付了2021年9月至12月的工资,仅存在2021年8月、2022年1月(部分)、2022年2月未足额支付的情况。经计算,公司只需补发12935元,而非申请人主张的近13万元。
4.利用举证责任规则:对于申请人主张的2022年3月后仍在工作的说法,刘律师强调“谁主张谁举证”,申请人未能提交考勤记录、工作成果等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三、裁判结果
仲裁院最终裁决:
1.公司支付杨某2021年8月、2022年1月、2月的工资共计12935元;
2.驳回杨某关于2021年9月至12月工资差额的请求;
3.驳回杨某关于2022年3月至2023年5月全部工资的请求(约10万余元)。
四、案例意义
本案再次彰显了律师在劳动争议中的关键防守价值。面对员工提出的近13万元欠薪主张,刘伟律师通过精准锁定离职时间、纠正工资标准、严抓举证责任,成功为公司减少赔偿超过11.6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