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标的:原告索赔281万元 | 关键词:职业病、劳务派遣、连带责任、工伤待遇
劳动者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三级伤残,因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工伤待遇迟迟无法落实。刘伟律师代理劳动者,通过精准的法律关系论证和证据组织,成功让法院认定劳务派遣关系成立,并判决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就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明确了用人单位协助办理社保待遇的法定义务。
案情回顾
刘先生自2018年1月起被L人力公司派遣至某工程公司工作。2023年3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L公司不再续签。同年12月,刘先生被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叁期,后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三级。因L公司自2023年3月起停止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刘先生无法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刘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两公司连带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补助金等共计281万余元。仲裁裁决仅支持停工留薪期待遇39,000元及护理费600元,且要求某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刘先生及某工程公司均不服,诉至法院。
律师价值
刘伟律师接受刘先生委托后,紧扣案件核心:1)通过《功能承包协议》中“按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的7%支付管理费”等关键条款,成功证明L公司与某工程公司之间系劳务派遣关系而非承包关系;2)针对某工程公司辩称已发放防尘口罩等劳保用品,刘律师指出:发放基础劳保用品不等于提供了能够有效防治矽肺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某工程公司未能证明其尽到法定防护义务,依法应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3)同时明确,L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协助刘先生向社保机构办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待遇手续。法院最终采纳了刘律师的意见。
判决结果
L公司、某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刘先生停工留薪期待遇39,000元、护理费600元;
L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刘先生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的拨付手续;
驳回刘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及某工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启示
本案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复杂工伤职业病案件中的核心价值:在劳务派遣关系认定、用工单位过错举证、社保待遇程序推进等方面,刘伟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和法律论证,成功为三级伤残职工争取到了停工留薪期及护理费的连带赔偿,并打通了社保待遇的申领通道,避免了劳动者因程序障碍而无法获得法定工伤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