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标的:约146万元 | 关键词:工伤复发、停工留薪期、行政确认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住院,在医疗期内死亡,社保中心以“超出最长停工留薪期”为由拒绝支付工亡待遇。刘伟律师代理家属提起行政诉讼,通过精准解读法规、调取关键证据,成功推翻社保中心的错误认定,法院判决撤销不予支付回函,责令重新核定并支付工亡保险金。
案情回顾
杨某系某化工公司职工,2010年因工伤致八级伤残。2021年,其旧伤复发,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工伤直接导致疾病”,并批准医疗期至2023年4月30日。2022年5月18日,杨某因基底动脉夹层动脉瘤并脑梗死在医院死亡。家属向安宁市社保中心申请工亡待遇,社保中心以“从受伤至死亡已超24个月停工留薪期,且伤残等级非一至四级”为由,作出不予支付的回函。家属不服,委托刘伟律师提起诉讼。
律师价值
刘伟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分析案情,提出核心观点:1)工伤复发应重新确认停工留薪期,而非从受伤之日起累计计算;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医疗期”在法律功能上等同于停工留薪期;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明确死亡原因与工伤所致动脉瘤一致,足以证明因果关系。刘律师还向法院申请调取了工伤复发审批表等关键证据,证明杨某的复发已被正式批准。
法院完全采纳了刘律师的意见,认定杨某属于“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撤销了社保中心的不予支付回函,并责令其在30日内核定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判决结果
撤销被告安宁市社会保险中心于2024年10月8日作出的《关于对杨某工伤待遇的回函》;
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定并向原告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案例启示
本案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工伤行政诉讼中的关键作用:面对社保机构机械适用“24个月最长停工留薪期”的错误理解,刘伟律师通过法律解释、调取证据、庭审辩论,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工伤复发应重新计算停工留薪期,为工伤职工家属争取到了应有的工亡待遇。这一案例也为类似工伤复发后死亡的待遇认定提供了重要的裁判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