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潜在赔偿标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约100余万元
案情简介
周某(1968年出生)系进城务工农民,2022年2月进入开远某工贸公司工作,在公司厂区厨房负责煮饭,公司提供食宿。2022年4月21日上午10时许,周某被发现躺在厨房蒸饭机旁,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出血或心梗,排除机械性损伤。
家属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公司否认劳动关系。经民事诉讼,红河州中级法院终审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周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且工作管理松散)。家属陷入困境:若无劳动关系,能否认定工伤?
争议焦点
周某死亡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3周岁),且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其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主张:工伤认定以劳动关系为前提,超龄农民工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家属能否获得工伤赔偿?
律师工作亮点
刘伟律师代理家属一方,精准运用针对超龄农民工的特殊保护规定,成功扭转局面:
突破“劳动关系前置”思维:虽然民事判决否定劳动关系,但刘伟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结合地方规定强化论证:引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会议纪要》及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证明超龄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用工单位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锁定“视同工伤”情形:周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规定。
裁判结果
一审(蒙自市法院):驳回公司诉讼请求,维持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书》。法院认为,工伤认定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必然前提,超龄务工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应视同工伤。
二审(红河州中级法院):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明确:企业招用超龄务工人员应当保障其工伤保障权益,不能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逃避工伤保险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超龄农民工工伤认定的标杆案例。在民事关系被认定为“非劳动关系”的不利局面下,律师另辟蹊径,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成功维持工伤认定,为家属争取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约98万元)、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案件充分说明:超龄不等于无工伤保障,专业律师对特殊群体保护政策的精准把握,能够扭转“无劳动关系即无工伤”的认知误区,切实维护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