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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案:昆明刘伟律师代理企业应诉,驳回员工百万索赔请求

发布者:刘伟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17日 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员工索赔金额:约98万元 → 法院判决:仅支持1.7万元

案情简介

胡某1993年参加工作,2012年入职云南某环保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5年3月,胡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违法调岗降薪”为由,单方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提出多项索赔请求:

补发2020年4月至2025年4月欠付工资 368,436元

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573,856元

支付2022-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44,524元

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 44,712元、医疗保险损失 12,000元

合计索赔金额约 98万元(不含其他请求)

公司不服仲裁部分裁决,委托刘伟律师团队代理应诉。

争议焦点

公司是否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胡某主张月工资应为10666元(含个人缴纳部分),公司是否欠薪?

调岗降薪是否构成违法变更劳动合同?胡某能否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及经济补偿?

绩效工资是否应当发放?未休年假工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年终奖?

律师工作亮点

刘伟律师团队围绕“依法抗辩、证据破局”展开精准代理:

锁定劳动合同约定胡某与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标准为6404元,而非其主张的10666元。公司薪酬制度虽设定工资区间,但具体金额需结合考核确定,胡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10666元系双方协商一致的标准。

击破“调岗降薪”主张胡某岗位从“法务专员”调整为“业务主办”,但工作内容、地点、隶属关系未发生实质性不利变更,岗位名称变更不构成对劳动条件的根本违反,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被迫解除情形。

举证责任抗辩:针对绩效工资、未休年假基数等争议,明确指出胡某未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绩效发放条件已成就,且年终奖属于临时性、偶然性奖金,不应计入未休年假计算基数。

时效抗辩胡某主张2022年未休年假工资已超过1年仲裁时效,成功排除该部分请求。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仅支持2023年及2024年未休年假工资差额 16,963.8元,并判令公司出具解除证明、转移社保档案,驳回胡某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胡某上诉,维持原判。胡某索赔近百万元的诉求基本被驳回,公司仅需支付约1.7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体现律师在劳动争议中代理企业一方的核心价值:面对员工“被迫解除+高额索赔”的组合攻势,律师通过梳理合同约定、举证责任分配、法律定性精准反击,成功将员工主张的近百万元索赔压缩至不足2万元。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规范薪酬制度、留存考核记录、依法变更岗位至关重要;一旦涉诉,专业律师的介入能有效控制风险,避免天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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