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伟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7日 1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因其系监理公司,性质特殊,工资一般在后三个月左右发放,不存在拖欠被上诉人工资的观点证据不足,同时,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擅自离职给上诉人公司造成损失也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及处理并无不当,不再赘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二审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出异议的2017年10月1日的款项17245.61元认可系2016年绩效奖,故本院对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的经济补偿金按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6244.01元计算10年(2018年6月3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金额为62440.1元。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成立的部分,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3民初7532号民事判决;
二、由云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XX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2440.1元;
三、驳回云南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云南XX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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