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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程序是怎样的

发布者:雷兵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281人看过

审 理


(一) 开庭;


(二) 调查事实;


(三) 法庭辩论;


(四) 被告人陈述。


裁 判


(一) 案件经辩论终结,被告人作最后陈述以后,审判员宣布休庭,并同人民陪审员退庭进行评议,在评议中应当研究解决以下问题:被告人的被控事实是否确实;是否为被告人的行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犯罪名是什么;应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是否数罪并罚如系数罪并罚,怎样确实应当执行的刑罚;有无附加刑;是否缓刑;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赃、证物如何处理。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间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议,上诉期间届满后,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上 诉


(一)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有权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议;


(二) 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有权提起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再 审


(一) 各级人民法院对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应否再审问题,须经院长或者受院长委托的人进行审查。


(二)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问题的时候,各地人民法院都先调卷审查。


执 行


(一) 死刑的执行:人民检察院派员监督,公安机关派员执行。


(二) 徒刑的执行:由人民法院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给监所执行书,监所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执行书后,再执行犯人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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