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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诈骗的立案标准规定

发布者:雷兵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1799人看过

经济诈骗的立案标准是涉及公私财物金额达到3000元以上,就会被立案调查。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立案标准: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立案标准: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六)防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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