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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实现的程序

发布者:雷兵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607人看过

只要保证人实际清偿额在主债权范围内,保证人便有权请求主债务人履行义务,而不管保证人是以何种有偿方式履行的,主债务人只能根据保证人的请求履行义务。因为保证人的行为已导致主债务的消灭,主债务人仅能视主债务消灭的结果而确定义务的承担。


  实行的途径


  1、如在判决书中明确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可直接申请执行。


  2、如未明确的,则必须另行提起诉讼。


  基于以下两点考虑对保证人的追偿权应加以必要的限制


  1、债权人与保证人可能存在恶意串通的现象,从而损害主债务人的利益。依现行做法,只要保证人向债权人在主债权范围内履行了债务,那主债务就必须无条件地向保证人履行。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了以物抵款的解决方案并履行完毕,使保证人原来并不值钱的货物价格倍增。当保证人就此向主债务人追偿时,主债务人只能怀疑有可能串通,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


  2、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形式为以物抵款,但当保证人在行使追偿时却坚持主债务人必须以货币的形式支付,主债务人却没有选择的余地。这样,明显有违公平、合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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