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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网络赌场罪一般要判多少年

发布者:雷兵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448人看过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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