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抢夺罪也是数额犯,一般来讲,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两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抢夺罪犯罪构成要件齐备的客观标志,就是公然夺取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行为人非法占有所夺取的公私财物的犯罪结果。因此,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是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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