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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出卖人违约怎么办理

发布者:雷兵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202人看过

商品房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向社会公开出售的房屋。从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所使用的商品房一词的实际情况看,商品房往往与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联系在一起使用的,是专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房屋时的专用词语。按照房屋存在的状态,商品房可分为现房和期房。


商品房出卖人违约,是指出卖人不能依买卖合同约定向买受人履行其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其中包括不能交付商品房以及逾期交付商品房两种情况。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出卖人违约类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交付不能。当出卖人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则构成根本性违约,除非出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商品房面积短少的责任承担。依照《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4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未有约定,对于依据计算房款的面积误差超过3%部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即超过部分,买受人无需另行支付费用,不足部分,则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这样处理,是将出卖人交付面积误差超过3%的房屋视为瑕疵给付。这样规定,一方面能促使出卖人规范开发、销售楼盘,另一方面给买受人比行使解除权获得更多的优惠,通过经济手段来促使合同有效,避免出现房地产逆向流转的后果。

3、交付迟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给付,实际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将房屋交付使用,二是交付产权过户手续。此两种的给付迟延,只是给买受人造成某些经济损失,或遭受某些不方便,这些一般可主张违约赔偿即可获取补救,所以法律不应提供直接解约权。买受人只有在行使催告后,方可行使解约权。在此中,出卖人可主张某些不可抗力事由为抗辩。

4、商品房的质量瑕疵。《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办理过户需怎么做


办理过户需买卖双方夫妻本人(未婚开未婚证明)到场,带房产证、双方身份证、户口、婚姻证明,去房管局查档(核实是否二套房),签订一个买卖合同备案,缴纳相关税费,然后凭查档单、缴费凭证,以及上述材料办理。

关于二手房买卖过户的费用:

1.契税:二套房或144平米以上契税为3-4%;首套房1.5-2%;90平米以下1%。

2.营业税:成交价的5.5% (满5年免交)办理赠与公证后没过五年也可以免交。

3.个人所得税:成交价的1% 。

4.交易手续费:6元/M2;

5.转移登记:80元/件

6.产权证查档、房产证贴花5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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