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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行政复议程序

发布者:雷兵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5日|分类:交通事故 |646人看过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事故后赔偿的重要证据之一,当事人若是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异议,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通过申请复核进行改变。


  1、复核时间、对象与方式:


  (一)时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


  对象: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


  方式:书面复核申请。


  2、受理复核的时间和处理:


  (二)主体: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


  时间: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


  方式: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三)主体: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


  时间: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方式:


  (1)审查认定书认定的事故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


  (2)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四)手段: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聆听当事人意见。


  次数:以一次为限;


  (五)结论:


  (1)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2)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3)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4)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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