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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是怎样的

发布者:雷兵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2429人看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概念

  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2、联系与区别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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