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车主作为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只要尽了严格的审查义务,出租(借)给了具有驾驶证且具有一定驾驶机能的人,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不应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责任。租(借)车人实际控制、运行车辆过程中,由于自身过错而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租(借)车人是实际侵权人,理应单独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当机动车辆存在安全运行瑕疵时,如:机动车主因疏忽大意在出租、出借车辆时未向租(借)车人履行告知义务,而作为租(借)车人也因疏忽大意而未向机动车所有人了解机动车存在的与安全行驶有关的瑕疵时,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作为出租、出借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与承租人、借用人作为共同赔偿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是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机动车无瑕疵,而该瑕疵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单独赔偿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律体系是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这里有三个司法解释:
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2“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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