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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可以约定吗

发布者:雷兵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567人看过

 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可以约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若是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就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从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生效。


  合同明确约定生效时间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生效。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生效。


  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据此,我国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属于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不能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故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响。


  若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则以约定为准,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合同无效。但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以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变更了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约定,此时,即使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合同仍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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