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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书面赠与妻子一半房产,但没过户,离婚妻子有房产份额?

发布者:雷兵律师|时间:2019年11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1020人看过

结婚后,老公书面承诺愿意将婚前取得的个人房屋产权赠与一半给我,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现在闹离婚了,我能取得一半房屋权益吗?

【咨询详情】2015年春节期间,男方与女方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同年年底,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16年春节前,男方向女方出具承诺书,载明男方将个人婚前购买的房屋一套,自愿赠与女方一半房屋产权,女方(妻子)占该房屋的50%的份额。但双方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产证并未加上女方的名字。

2017年10月,男方与女方发生矛盾无法调和亦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女方遂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男方离婚并要求男方补偿涉案房屋一半折价款。

【问题提出】

1、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可能性有多大?

2、法院判决支持女方的要求男方支付涉案房屋一半折价款的希望大吗?

一、关于第1个问题,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有多大?

1、根据离婚诉讼司法实践,新婚夫妻第一次起诉离婚的,除非对方同意离婚,否则一般情况下不会支持离婚的请求。

2、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可以得出,法院判决准许离婚的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均同意离婚;另一种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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