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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证能付定金吗

发布者:雷兵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8日|分类:房产纠纷 |424人看过

 按照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材料: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5)工程施工合同;

  (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

  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办理时限: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与开发商签了是认购协议书)但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2、关于定金。由于合同无效,双方在主观上都存在过错,因此对定金的处理不适用定金罚则,原告方可以按被告交付的定金原数返还

  预售许可证到期无法办房贷。常预售证有效期限为一年,过期之后需要重新申请,得到审批之后才可以销售。预售证超过期限之后,如果楼盘已经售完,已为现房销售,则可以直接办理大证,如果项目没有销售完毕,需要申请新的预售证,否则不具有销售资格。没有取得销售资格的部分楼幢,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则属于违规销售,但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到之前已经签订合同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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