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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如何索赔

发布者:雷兵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8日|分类:交通事故 |395人看过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垫付”。

,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肇事如何索赔

1、擅自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索赔对象,未经同意擅自驾驶车辆致人损害的,应以擅自驾驶者为索赔对象。但车辆所有人和保管人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则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2、无偿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基于经营目的的实施的无偿搭乘以及依法享受免票的除外。

3、出借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明知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仍出借,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2)明知借用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质仍出借的;

(3)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危险因素仍出借的;

(4)借用人下落不明的;

(5)未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6) 有其他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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