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九十条规定: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农村房屋买卖必需合乎下述4个标准:
1、通常买房者法律主体合理合法。农村自建房所依存的房基地归属于乡村团体组员,因而购房者必需是该群众团体组员。城镇居民不具有选购农村自建房的法律主体。
2、对房屋出售者的法律主体及格。卖房子人必需对自个资产有占据、应用、处罚的支配权。针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工作人员而言,至少的共许多人另一方若另一方处罚房子的,并不可以使房屋买卖合理。
3、那买房者理应合乎申请办理房基地的标准。乡村群众一户只有有某处房基地,现有房基地的群众不可再申请办理房基地。要是购房者不符所述标准,以买卖方式变向的占据大量的房基地,那样的买卖失去法律法规的适用和维护。
4、通常买卖历经村民委员会愿意。它是必经之路程序流程,农村集体经济机构应由对这类物权做出实际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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