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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有效吗

发布者:雷兵律师|时间:2019年08月30日|分类:继承 |767人看过

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还规定了公证、自书、代书3种形式;并规定,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可以口授遗嘱。口授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作证。危机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

  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且缺一不可,即:

  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不是任何场合所立口头遗嘱都有效。“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不宜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况。

  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对于见证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我国继承法对此作了排除性限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 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  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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