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离婚时,基于各种因素考虑,会约定把双方的房产全部或部分产权变更到子女名下,但离婚手续办完后,一方反悔,主张产权变更到子女名下是赠予行为,以合同法上关于赠予的法律规定,以该约定系赠予为由进行抗辩,主张自己有权撤销赠与并拒绝履行离婚协议。该抗辩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
近日,市中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案,认定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加子女名字的约定并非赠与,不可撤销,判决男方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加子女名字的约定。
案情简介:
2007年7月,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婚后二人因种种矛盾难以化解,最终于2016年11月选择协议离婚。考虑到尚未成年的儿子,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有夫妻共同房产一套,现协商归男方李某和儿子各半,男方须于离婚后一周内在房产证上加上儿子的名字”。
离婚后,李某迟迟不肯履行上述约定,儿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配合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双方各占有 50% 的产权份额。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系王某与李某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关于房产的处理约定是有效的,李某应该诚信履行,故支持了儿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该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李某表示,其在离婚协议中只是承诺了在房产证上为儿子加名,但该承诺的性质应属赠与,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自己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李某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在离婚协议中的承诺属于赠与吗?
本案涉及到法律上的两种合同,一种叫赠与合同,一种叫利他合同。赠与合同是指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利他合同则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第三方给付的合同。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本案离婚协议系由王某与李某签订,双方约定李某须于离婚后在房产证上为儿子加名,该条款构成李某向其子履行的第三人条款,属于利他合同范畴,并非系李某与其子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条款,不适用我国《合同法》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等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而利他合同成立后,第三人可获得履行请求权。
终审依法判决李某应当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按份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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