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法院判决:
案件评析:
本案中,被告4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原因在于:
二是其4人实施了非法侵入梁某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或不顾权利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属于犯罪形态中的行为犯。
案例二:故意伤害型
河北三河市人吴某与朱某存在债务纠纷。朱某向吴某讨要欠款,二人约定2013年6月21日见面。当晚,朱某驾车载其弟朱某某及吴某行至三河市某医院北侧环岛时,吴某突然从车窗钻出并向北跑。朱某与朱某某下车追赶,并对吴某进行追打。
法院判决:
案件评析:
本案中,暴力行为的发生虽然事出有因,被害人于也过错,但原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被追责。
暴力、殴打等方式讨债不可取,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因此,公民应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采取合法、合理的正当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比如,双方协商、法院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