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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决:早退不影响“上下班途中”的性质认定,应当认定工伤

发布者:雷兵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3日|分类:交通事故 |658人看过


湖南高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沈十三早退后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之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

 

本案中,沈十三提前下班系早退,属于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反劳动纪律的责任。故早退行为与工伤认定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认定是无过错认定,受伤害职工是否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不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

 

因此,沈十三早退违反劳动考勤制度的问题,不影响其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上下班途中”的性质认定,且其本人不负事故责任,故沈十三早退后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之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关于神剑山庄主张沈十三擅自提前下班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四种情形。本案中,沈十三虽系早退,但其从工作单位回家的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客观事实,仍应视为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

 

因此神剑山庄的该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高院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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