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湃律师

  • 执业资质:1440620**********

  • 执业机构:广东天穗(佛山)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家事法苑】《婚姻法》知识问答:夫妻中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能力人该如何离婚?

发布者:冯湃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290人看过


夫妻中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能力人该如何离婚?

一、夫妻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是限制能力人的情况,如一方因疾病成为植物人、或者是精神残疾人等情形,只能提起诉讼离婚。

《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要求是夫妻自愿离婚,如果一方已经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谈不上自愿了。由此可认为,夫妻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其他亲属不能代理其进行离婚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如夫妻中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应告知他们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二、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亲属首先要确定监护人代其诉讼。监护人的范围:父母、成年子女、有抚养关系的成年兄弟姐妹,如果没有上述范围的法定代理人,可依法确定监护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