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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代理公司违规演出,违反哪些规定?

发布者:冯湃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718人看过


文化和旅游部通报,艺人蔡某某的代理公司上海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具备演员经纪机构合法资质,利用其独占性艺人资源,在该艺人巡回演唱会北京站演出活动中,实际负责演出内容、演出票务、收入结算等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存在侵害公众正常购票观演权益的风险。对其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为,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于今年11月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艺人蔡某某的代理公司没有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是不能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那么蔡某某的代理公司怎样才能从事营业性演出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在不具备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条件下,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演出经纪机构来举办。


根据通报,蔡某某的代理公司“利用其独占性艺人资源,在该艺人巡回演唱会北京站演出活动中,实际负责演出内容、演出票务、收入结算等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存在侵害公众正常购票观演权益的风险”,可见,该代理公司名义上是找了演出经纪公司或者个体演出经纪人,但实际上却是自行操办,试图规避法律,不肯让利于人。这也给其他艺人的经纪公司敲了警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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