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赠与情人财物离婚后前妻要求返还,支持一半还是全部?
2007年某月某日原告甲女与被告甲男登记结婚。于2019年某月某日离婚。
被告甲男在婚姻存续期间认识了被告乙女,两人发展为婚外情关系。2018年至2019年1月被告甲男共计转账给被告乙女373783.56元。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甲男在原告甲女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原告甲女的合法权益,故被告甲男与被告乙女赠与行为无效。
乙女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甲男可以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赠与财产的一半有效。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上诉人乙女与被上诉人甲男的这种特定关系违背了善良风俗,背弃了社会公德;
其次,被上诉人甲男向上诉人乙女赠送财产的行为均发生在上诉人甲女与被上诉人甲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侵犯了上诉人甲女的合法权益,故被上诉人甲男向上诉人乙女的赠与行为无效。
上诉人乙女上诉提出冲减50%的理由,经本院审查,本案中被上诉人甲男对上诉人乙女的财产赠与行为未经协商同意而作出,系被上诉人甲男单独所作;这一行为明显有违社会公德;另就被上诉人甲男向上诉人乙女赠与的目的出发,如认定部分有效,既违反社会公德,也与公序良俗背道而驰,故上诉人乙女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