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情况:2024年12月26日10时许,公安局对被告人游某峰进行日常核查,在其家中卧室内查获毒品若干、烟弹三个,在其上衣口袋查获装满液体的烟弹七个。随后,民警依规对在其家中查扣的毒品、烟弹中的液体及随身搜查出的烟弹中的液体进行了称重。经称重,麻古净重0.4克,冰毒净重8.6克,烟弹内液体净重7克。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扣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烟弹内液体检出依托咪酯成分。按相关法律规定折算后,被告人游某峰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冰毒)8.6克、甲基苯丙胺(麻古)0.4克、海洛因(烟弹内液体)2.8克,合计11.8克。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游某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已扣押电子烟弹10个、电子秤一台、麻果四粒半(0.4克)、冰毒8.6克、海洛因(烟弹内液体)2.8克,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已扣押的两部手机,由扣押机关返回被告人游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