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一百六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适用解释:该条款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勤勉尽责义务。若其出具的文件(如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等情形,导致他人损失,除非能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为起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