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在自身工作中易于接触他人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或者熟悉作案环境,而利用上述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秘密窃取本单位的财产,则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案例:2006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以破译程序软件的手段,进入郑州公司的VIP积分充值系统,将作废的VIP积分卡激活并重新充值后用于个人消费,共计8.5万元。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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