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1、2018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开始倒卖银行对公账户,每套对公账户包含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许可证、法人财务印章、银行账号、U盾、公司法人个人身份信息等内容。截止2018年12月份,非法获利数额达5万元以上。
2、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从王某某、邵某某(在逃)等人手中收购银行对公账户,后卖给上线苏某某(在逃)等人,非法获利数额达5万元以上。
3、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褚某某收购银行对公账户后,卖给王某某、施某某、“林某某”、姬某某。期间褚某某非法获利4万余元。
4、2018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与王某某一起收购银行对公账户,并帮忙验货。利润二人均分。期间刘某某非法获利4万余元。
5、2018年9月至10月份,被告人施某某从褚某某、刘某某等人手中收购银行对公账户,后出卖。期间施某某非法获利11000余元。
法院认定
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褚某某、刘某某、施某某、蒋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各被告人四年至两年不等的刑期,并处四万至两万不等的罚金。
律师手记
通过指出犯罪数量的不准确,从而减轻了数额认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