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些人犯罪后,为了逃避刑事处罚,不惜自残自伤,以为这样就可以不用被判刑处罚了。犯罪之后自残,成为严重残疾人的,依然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该怎么判刑的就怎么判刑。因此,要是其罪行足以坐牢的,那么法院就会判其坐牢。
罪犯自残仍要坐牢
事实上,是否需要坐牢与犯罪分子是否残疾,没有必然的联系,残疾人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那么法院判其坐牢,他就要在监狱中坐牢服刑。按照《刑法》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由此可见,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自伤自残的,是得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该坐牢的仍然是要坐牢。
其实,犯罪分子不想坐牢或尽可能少坐牢的,是有非常多的方式可以争取到法院从轻处罚的,自伤自残只最愚蠢的一种。
例如,犯罪分子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法院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3)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4)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9)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
所以,要是涉嫌犯罪的,不要自伤自残,没有用的,即使成了严重残疾人,该坐牢的还是要坐牢的。最好方式就是认罪伏法,尽可能收集证据资料,证明自己存在可以从宽处罚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那样法院在量刑判刑时,就会少判刑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