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冰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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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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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以转账凭证作为借款依据,能否成立借贷关系?

作者:朱冰清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75次举报


原告没有欠条,仅以转账凭证作为借款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而被告不予认可,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吗?近日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2924日,原告刘某向被告孙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打款50000.00元,现原告持转账凭证就此款提起诉讼,称被告孙某系通过中间人张某(已死亡)向原告刘某借款,被告孙某应偿还此笔借款。但孙某对此予以否认,孙某系张某(已死亡)经营的加油站的会计,该欠款系张某所借,案涉银行卡虽在孙某名下,但案涉款项均用于加油站的日常经营,案涉款项到账后第二日就将该款项转入加油站的对公账户了。对于上述抗辩意见孙某提供了与原告刘某的通话录音、将案涉款项转入加油站对公账户的转账凭证及张某承包加油站的相关协议。
法院判决


本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刘某作为主张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虽未提交借款合同作为直接证据,但提交了转账凭证即应当认为其对与被告孙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被告孙某应就该款项系因其他债务产生或其合理占有该款项提供证据证明,否则被告孙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原告庭审中陈述该欠款系张某作为中间联系人,出借给被告孙某的,根据被告孙某提交的与原告刘某的录音中刘某陈述,“那不张某给你借的吗?给加油站用了嘛!”结合被告孙某提交的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该款项系张某要求原告刘某打入被告孙某账户,原告刘某知晓该欠款的用途系用于张某经营的加油站,并非被告孙某本人使用。综上,被告孙某已完成案涉款项系因其他债务产生的举证责任,原告刘某还需就其主张进一步提交证据佐证,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刘某服判,未上诉。

律师说法
1、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的,法院会认定转款为借款并支持原告的主张
1)被告自认是借款的情况下,也就是被告对原告主张借款的事实不持异议,这种情况法院当然会认定转账为借款;
2)原告凭转账记录主张借款,且提供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第三方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该部分证据中被告明确承认欠原告借款,或者能够推断出转账为借款的,法院会认定转账为借款。
2、存在以下情况,法院可能不认定转账为借款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原告以转账记录主张借款,被告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所转的款项系还款、租金、赠与、或者代他人收取的款项等,此种情形下,法院不会认定为借款;
2)原告以转账记录主张借款,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也不能对借款的具体情况下作合理说明,被告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转账不是借款而是其他款项,即使证据并不充分,法院也极可能不会认定转账为借款。
综上所述,仅凭转账记录主张借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关键在于被告一方有无证据证明案涉款项不是借款,而是其他款项,被告方提供了证据证明转账不是借款的,法院就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提醒各位,如果不存在借款事实,即使有转账记录也不要乱提诉讼,否则被查实为虚假诉讼的,轻者罚款、拘留,重者将被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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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冰清律师,北京雷石(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抵押担保,资产处置等,拥有扎实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雷石(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5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抵押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