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冰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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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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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与吴XX继承纠纷案

发布者:朱冰清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8日 8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吴XX和刘XX夫妻,生育共六个子女,分别是吴XX、吴XX、吴XX、吴XX、吴XX、吴某己。吴XX先于刘X死亡,吴XX的父母均先于吴XX死亡,刘X的父母均先于刘X死亡。 苏州市姑苏区某巷X号房屋登记在吴XX名下,为吴XX和刘X夫妻共同财产。刘X生前立有代书遗嘱,将该房屋中属于其的份额给吴XX所有。但因吴XX不认可,故双方就此纠纷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经过及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截点房屋价值为93.79万元。 吴XX在案件审理中提交母亲刘X的遗嘱,遗嘱载明:“立遗嘱人刘X,决定在过世后将苏州市姑苏区某巷X号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给吴XX所有。”遗嘱有落款时间,代书人、见证人的签字。 吴XX和吴XX对上述遗嘱不认可,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遗嘱中显示的两位见证人均未到庭作证。最终法院以该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为由,认定该遗嘱无效。就此判决上述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已过世的刘XX文盲,不会写字,因此遗嘱由代书人书写。且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该遗嘱的书写内容,是按照事先提供的模板抄写,再加之两位见证人未能出庭作证,因此法院认为该遗嘱不能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认定遗嘱无效。在没有遗嘱、遗赠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典型意义】 公民生活中遇到老一辈过世留下相关财产处理的情况并不少见。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很多人也会未雨绸缪的用遗嘱等方式对自己百年后的财产做好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嘱可以采用几种方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原则上上述五种遗嘱方式都是可以的,在本案中,当事人采用的代书遗嘱方式。法律上对遗嘱的形式构成要件要求十分严格,需满足相应的细节要求,才能使得所留下来的遗嘱产生法律效力。以代书遗嘱为例,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除此之外,在诉讼过程中,代书人和见证人都需要出庭作证,才能证明遗嘱出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而在实务中,通常订立遗嘱与遗嘱实际发生效力都有一定的时间差,所以会出现很多变数,比如代书人、见证人发生意外导致客观上不能出庭作证,或者代书人、见证人主观上不愿意出庭作证等,该类情况会导致代书遗属出现无效的情况。 虽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证遗嘱已不再具有最高效力,但是考虑到公民的法律意识不足,律师建议,遗嘱还是要寻求相关专业人士办理,例如办理公证遗嘱或者委托律师办理相关遗嘱见证过程。以免出现本案中的情况。

朱冰清律师,北京雷石(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抵押担保,资产处置等,拥有扎实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雷石(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5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抵押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