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功文律师 09:00-21:59
钱功文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5007719836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药物过敏致死因果难定,钱律师成功降低诊所赔偿责任

发布者:钱功文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16日 6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因药物过敏性休克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因咽痛等症状,于同一日下午先后前往两家基层诊所就诊,分别接受了不同药物的治疗。当晚,患者突发意识丧失,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患者死因符合“药物过敏性休克猝死”。

患者家属认为两家诊所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错,遂提起诉讼,要求两家诊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

  1. 患者是否实际服用了两家诊所开具的药物;

  2. 两家诊所是否存在诊疗过错;

  3. 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4. 若存在因果关系,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三、代理意见(节选)

代理律师:钱XX律师
代理方:其中一家涉案诊所

  1. 关于患者是否服药的举证责任
    钱XX律师指出,患者家属主张患者已服用诊所开具的药物,但未能提供直接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原告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 关于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
    律师强调,诊所在接诊过程中已口头询问患者过敏史,并根据患者主诉开具常规药物。虽未书面记录过敏史,但属于病历书写瑕疵,不能据此推定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3. 关于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
    由于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均表示无法明确具体致敏药物,亦无法认定诊疗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钱XX律师主张,原告方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败诉风险。

  4. 关于患者自身行为的合理性
    律师指出,患者在短时间内连续就诊两家诊所,未主动告知前次就诊情况,亦未表现出对药物使用的谨慎态度,其行为本身存在不当,应自担相应责任。


四、法院裁判要点

  • 法院认定患者已服用部分药物,采信司法鉴定意见,确认死因为“药物过敏性休克猝死”;

  • 认定两家诊所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包括未规范记录过敏史、未进行必要皮试、未充分评估用药史等;

  • 综合过错程度,判决两家诊所分别承担30%与20%的赔偿责任;

  •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五、案例价值

本案体现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因果关系不明”情况下的责任分配问题。钱XX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紧扣举证责任、诊疗规范、因果关系等核心法律问题,提出专业、严谨的代理意见,虽最终诊所仍被判定承担部分责任,但成功将赔偿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钱功文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7
  • 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
    • 执业7年
    • 15007719836
    • 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4.7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9.8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778分 (优于74.7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4篇 (优于75.89%的律师)

    版权所有:钱功文律师IP属地:广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0213 昨日访问量:3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