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常常会发生一言不合便大打出手的情况,殊不知,这样的一时兴起,已经处在刑事犯罪的边缘。
【案例】
某日晚,王某、张某和刘某在某KTV唱歌,期间,王某出来等电梯,此时包某路过,王某与包某发生口角,王某遂推搡了包某一下,后包某也推了王某一下,后王某将包某摔倒在地,进行殴打。案发后,包某报警,经鉴定,包某为轻伤。
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具体包括4种行为,其中随意殴打他人较为常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王某因与包某发生口角,虽然我们已经不能还原发生口角的具体原因,但是王某随意殴打包某,并造成包某轻伤,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