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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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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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贪利将自己或他人名下银行卡提供他人非法使用,否则涉嫌刑事犯罪。

发布者:安阳吕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5日|分类:银行 |694人看过

案情:

2020年,当事人一网友以向当事人介绍工作为由,让当事人提供名下银行卡供他人使用,并许诺每张银行卡每月支付费用。当事人陆续将自己名下2张银行卡以及朋友名下开设的银行卡,提供给该网友使用,并获得了相应的租卡费用。后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抓获。到案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当事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提起公诉。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辩护意见: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当事人的行为触犯一罪还是数罪?根据当事人的行为,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相较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言属于较重的刑罚,如果指控当事人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并进而数罪并罚,当事人将面临较重的刑罚。辩护人依法向法院表明辩护观点,并论述本案当事人属于实质的一罪,不属于数罪并罚情形。最终,辩护人辩护意见被采纳,判决当事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罪,并进行处罚。

警示:

我们应当养成良好的用卡习惯,切勿将自己以及亲朋好友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进行非法使用,不仅帮助了犯罪,而且自己也会因此触犯刑法,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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