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桂娥 王竞秋
安装监控探头在安全、管理领域应用广泛,甚至有些家庭也装个摄像头,连接到手机app随时可以查看家里老人、儿童、宠物的实时情况,很是方便。但是如果使用不当,有些人享受便利的同时,却可能给他人生活造成困扰,进而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我方代理原告,原被告本是一梯两户的对门邻居,双方共用一个楼道和电梯。2017年8月初原告进出电梯时发现楼道的通风窗旁装了个监控探头,经了解是被告安装的,听说是因被告在外做生意欠了小贷公司贷款,讨债上门经常被家门口乱涂乱画才装此监控探头。此监控探头拍摄范围可覆盖电梯及原告房屋入户门,原告每次进出家门总觉得别扭,想有一双眼睛在盯着自己,明明进出自己的家却感觉像“做贼”似的,被告私自安装监控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原告和被告协商拆除此摄像头并愿意支付被告购买摄像头的费用,但区区几百的摄像头,被告竟然叫价几千元,双方协商不成。两家的调解工作从居委会到公安110,再到12345市民热线均没有解决问题,被告还是拒绝拆除摄像装置。
原被告平时虽然来往不多,但也算是点头之交,平日出入见到面大家都客客气气。却因为一个监控探头双方僵持不下。无奈之下,原告方找到我们希望通过法律的手段彻底解决这个困扰。我们在了解了基本情况后,调取了被告信息和证据,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最后法院支持了我方原告的诉请。
律师点评: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间应受一定的限制,不仅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对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妨碍。现被告方安装的摄像头确实对原告方造成了一定的妨碍,且摄像头占用了公共部位,故被告方理应予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