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桂娥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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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立共同遗嘱,你以为两个人绑定了,其实只是一厢情愿

发布者:刘桂娥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8日 1652人看过 举报

2020-09-08

律师观点分析


最近有人咨询共同遗嘱的事情,顺便就借这个案例给大家普及一下什么是共同遗嘱。共同遗嘱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使自己死后遗留的合法财产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而在同一介质上所作的意思表示。本文讨论的是实质上的共同遗嘱,即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在同一介质上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处置双方共同共有的共同财产。


这个案子王老伯和王老太是一对再婚重组家庭,王老太有套房子A在女方名下,王老伯有套房子B在男方名下。2017年王老伯确诊身患癌症,为了尽早安排好身后事,王老伯特意邀请了自己的两个妹妹做遗嘱见证人,之前王老太的房子A拆迁,王老伯放弃了房子A表示都留给王老太与前夫的女儿(当时应王老太要求还特意去公证处做了公证),王老伯自己的房子打算留给自己的孩子。两人共同签署了一份遗嘱对房子B做了处理,两人同意在百年之后留给王老伯与前妻的儿子。


20186月份王老伯病情恶化,通过买卖的方式把房子B提前过户到了自己儿子名下。等到王老伯过世以后,王老太把王老伯与前妻的儿子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首先,房子B虽然只登记在男方名下,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老伯和王老太并没有关于婚姻财产的特殊约定(口头约定不作数的)。


其次,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遗产或者其他事物所做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从王老太签字的遗嘱看,她对房子B享有产权份额,且并未提及生前即予以处分。


第三,儿子抗辩说之前王老伯公证放弃王老太房子的份额,才会有王老伯和王老太把房产B留给自己的安排。但是公证放弃订立于2011年,与2017年订立共同遗嘱相距数年,且在这份共同遗嘱中未提及该份公证遗嘱,故无法判断两份遗嘱之间存有关联。


最后,其他证据难以证明王老太对房屋B产权变更是知情且同意的。


综上,王老伯未经王老太同意,将房子B过户到自己儿子名下,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王老伯与前妻的儿子明知王老伯与王老太的夫妻关系,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然买受房子B,且未支付对价,难属善意,已然构成恶意串通的法定无效情形,现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中国继承法对共同遗嘱也未作专门规定,学界对共同遗嘱的态度不一。在共同遗嘱的具体法律实践中,最难以把握的是当遗嘱人之一已经死亡而另其他遗嘱人尚健在的情形下共同遗嘱的效力问题。共同遗嘱在执行过程容易发生争议。比如最突出的是,共同遗嘱人之一死亡后,另一方欲更改或撤销遗嘱的问题。发生这种情况,必将涉及对先亡者遗愿的尊重和遗嘱指定的最终继承人权利的保护,关系十分复杂,给处理造成困难。本人不建议夫妻双方立共同遗嘱,俗话说人心隔肚皮,一般立共同遗嘱都有特殊原因,其中就包括不信任。如果说共同遗嘱是能够保障绑定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那好说,如果法律上本身是不能成立不能绑定的,立了共同遗嘱反而给一方留下虚幻的共同体的错觉。到头来一方过世后,掀起遗嘱继承风波。


刘桂娥律师(手机及微信18616873548),湘潭大学硕士。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专职律师。申同婚姻家事团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6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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