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第2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裁判案例:(2020)冀民辖终84号
裁判观点:上诉人认为《关于某县梭头30兆瓦集中式光伏扶贫项目光伏电站合作协议》不仅包括涉案工程之设计、采购、施工、调试、试运行,还包括某县梭头项目实施所需各项许可文件的办理、土地租赁合同的签署,涉及多项法律关系,因此本案不属于因建设施工合同产生纠纷。本院认为,根据涉案合同内容,其中有关项目审批手续办理、土地租赁、场地平整、地上物拆迁等事项均围绕光伏电站项目施工开展,主要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主要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并无不妥。虽然涉案合同中均有合同签订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及发生争议后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约定管辖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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