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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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作者:刘永春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4次举报
2022-12-06


债权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转让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这里法律只规定了债权转让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征得债权转让债务人的同意。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以上关于债权转让无效的情形都是法律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只要相关的债权人在债权的转让中出现了以上三种情形之一就会导致债权转让的无效。


刘永春律师,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执业于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办理案件多起案件,高胜诉率、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德阳
  • 执业单位: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620********1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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