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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当事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律师介入成功争取到检察院对当事人不起诉

作者:魏建明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88次举报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艾某,女性,2001年出生,江西省抚州市人。因涉嫌诈骗罪,经永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2年5月1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建明,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3月至5月,在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的雇佣下,被不起诉人艾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利用微信、QQ等聊天软件帮助电信诈骗人员在微信群里利用发红包的方式引流,获利5000元。案发后,艾某非法获利全部退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帮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何丽萍,具有立功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决定对艾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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